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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者資格: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01
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八十歲,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二) 被看護者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認定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者或全日照護需要。
(三) 年齡滿八十五歲以上,認定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02
被看護者符合以下情形者,得採多元認定方式,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一) 使用長照居家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者。
(二) 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 (CDR量表≧1)。
(三)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定身心障礙項目特定等級以上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
平衡機能障礙 | 重度 |
智能障礙 | 重度 |
植物人 | 重度 |
失智症 | 輕度 |
自閉症 | 重度 |
染色體異常 | 重度 |
先天代謝異常 | 重度 |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 等級 |
---|---|
其他先天缺陷 | 重度 |
精神病 | 重度 |
肢體障礙 | 重度 |
罕見疾病 | 重度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 重度 |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 中度 |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 重度 |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