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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 | 家庭幫傭

House Servant.

工作內容 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
家庭成員起居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雇主資格 資格一、家戶成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01 Condition (一)申請招募或承接外國人時: 1.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2.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二)依下表計算家戶成員,累計點數滿16點者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1戶以聘僱1人為限。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幫傭點數之計算:第3項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6歲之子女、年滿75歲以上之
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不同計算。
但與雇主不同戶籍、或已申請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之人員者,其點數不予列計。

02 Condition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上年度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符合上述年度薪資或當年薪資條件,且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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