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服務項目

服務項目 | 家庭看護工

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者資格:應符合下列二種資格條件之一 01 被看護者至公告指定之「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評估醫院」
進行專業評估,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
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
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顧需要。
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

02

被看護者領有直轄市或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且須符合下表中的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定度。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 平衡機能障礙
2. 智能障礙
3. 植物人
4. 失智症
5. 自閉症
6. 染色體異常

7. 先天代謝異常
8. 其他先天缺陷
9. 精神病
10.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1.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但曾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在此限。)
12.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雇主(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繼父母、繼子女、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子女或繼子女之配偶。
五、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繼祖父母與孫子女、繼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配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