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及回收業開放移工申請,無工廠登記證也可申請★

適用對象: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申請資格要點:
(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向環保主管機關完成登記之無工廠登記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
(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之無工廠登記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前項之申請者不得為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
申請者如同時具有第一項兩種以上之業別身分時,僅能擇一提出申請。
 
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承諾書
3.機構許可證或登記證影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或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證影本)
4.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5.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6.預防移工失聯之規劃說明:工作管理(如:如:訂定合理勞動條件、工作規則、在職訓練及輔導、工作獎勵制度、提供申訴管道等)、生活管理(如:宿舍規劃、實施廠住分離、飲食供應、醫療照顧、休閒或福利措施、生活轉導等)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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